(三)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报送县民政主管部门;
(四)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5天的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入住对象确定程序: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申请人评分情况,确定当年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并发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在30日内到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如申请人原租住直管公房,必须先腾退,再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租房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
(四)实物配租对象入住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户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每半年对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走访、核查,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廉租住房保障档案。配租对象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租住对象进行一次复核,对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