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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镇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对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报送县民政主管部门;

  (四)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期15天的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入住对象确定程序: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申请人评分情况,确定当年的实物配租保障对象并发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

  (二)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在30日内到廉租住房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有关部门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如申请人原租住直管公房,必须先腾退,再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

  (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租房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该批次的廉租房租住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

  (四)实物配租对象入住后,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户建立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已配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每年第一季度主动向所在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每半年对已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的情况进行一次走访、核查,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廉租住房保障档案。配租对象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廉租住房租住对象进行一次复核,对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家庭,重新签订《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对已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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