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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借住或租住的住房,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第十条 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认定。面积分摊人口为申请人家庭同住且常住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

  (一)下列人口应计算为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1.同一户籍内因入学或入托临时迁出的;

  2.原同一户籍的服役人员;原同一户籍内的服刑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计算为家庭现住房面积分摊人口:

  1.亲友的子女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暂时挂靠户口以及其他空挂户口的;

  2.临时将户口从他处迁来的。

  第十一条 人均居住面积核定。人均居住面积计算方法为现住房建筑面积除以面积分摊人口。

第三章 配租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人员数和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数,采取评分排序的办法确定配租对象,并按得分从高到低确定配租顺序。出现同分的情况以抓阄或摇号的方式确定先后。

  (一)现住房面积分。基础分30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每低1平方米加1分。

  (二)低保时间分。基础分20分。1年以上2年(含2年)以内加1分;2年以上4年(含4年)以内加2分;4年以上6年(含6年)以内加3分;6年以上8年(含8年)以内加4分;8年以上加5分。

  (三)人口结构分。属孤寡老人基础分为5分,其它家庭基础分为1分,申请人家庭低保人口每增加一人加1分(总分不超过3分)。

  (四)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分。

  1.伤残分:1级伤残基础分5分;二级伤残基础分4分;

  2.残疾退伍军人分:1-6级伤残基础分10分;7-10级伤残基础分5分;

  3.对有重症病人的家庭,每户加5分。

第四章 配租程序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提交相关资料;

  (二)社区居委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将初审意见和申请家庭申请资料一并报所在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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