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配租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户口条件:建成区内城镇非农业户口,入迁的要全户迁入,其中至少一人要取得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房户;
(三)经济条件:当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
(四)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要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
3.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病或其他生活等原因出售过房产;
5.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城镇居民低保证明;
(四)属孤老、残疾人、重症病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提出现住房情况的说明,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常住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视同本户家庭的共同房产,参与面积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