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配租条件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一)户口条件:建成区内城镇非农业户口,入迁的要全户迁入,其中至少一人要取得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一年;

  (二)住房条件: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或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或无房户;

  (三)经济条件:当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以下;

  (四)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要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

  3.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病或其他生活等原因出售过房产;

  5.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人员;

  (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城镇居民低保证明;

  (四)属孤老、残疾人、重症病人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九条 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并加盖主管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提出现住房情况的说明,经户籍所在地社区审核、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常住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的房产,视同本户家庭的共同房产,参与面积分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