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景政发〔2010〕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0年度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保障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7〕57号)和《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县政府令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急需社会救助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轮候保障的原则,根据申请家庭收入水平、困难程度、人口结构等因素评分排序,有计划地实行实物配租。
第四条 配房面积标准。1人户家庭,配房建筑面积标准30平方米;2人户家庭,配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4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家庭,配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50平方米。
第五条 租金标准。面积在人均保障范围内的租金:低保家庭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低收入家庭按每月1.6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面积超出人均保障范围的,超出部分租金:低保家庭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低收入家庭按每月2.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租赁补贴标准:人均保障范围内的低保家庭每月补贴4.0元/平方米,人均保障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每月补贴3.0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