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门诊报销比例:县内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所门诊有效医疗费用实时报销25%,县人民医院、县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有效医疗费用实时报销10%。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为400元。
第十五条 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和意外伤害补偿。
(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有符合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者,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二)建立意外伤害补偿。在校生及在园生风险补助基金,用于在校生及在园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和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的补助;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从50元开始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因病或意外伤害死亡补助20000元,风险补助基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其他有符合意外伤害范围的,通过建立意外伤害补偿或商业保险办法解决,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特殊病种报销具体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县社保中心审批后,按住院补偿方式报销。
第十七条 县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县外市内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90%报销;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按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报销。
第五章 医疗服务及结算管理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工作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合县社保中心做好医疗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医疗保障信息化提供相应的软、硬件配套设施和技术支持,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遵守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原始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等;对县社保中心人员查阅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了解当事人就医情况等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报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报销规定的,实行刷卡实时结报,其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直接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县社保中心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