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医疗费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自理部分后超过统筹基金起付线的,其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采取“分段按比例、限定最高额”的办法进行报销。
住院起付线: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其中在校生住院起付线为: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500元。
第十三条 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同一年度内个人医疗费补偿额累计计算,不超过封顶额。报销应按医疗费发生先后顺序,每次住院费用分别结算。同一年度内从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扣起报线。实行报销支付封顶额制度,统筹基金个人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000元。分段报销比例如下:
各 档 金 额
| 城乡居民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在校生、在园生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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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报线-10000元
| 60%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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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元-40000元
| 60%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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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1元以上
| 60%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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