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景政发〔201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的原则,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县财政局负责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做好基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县卫生(计生)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和组织健康体检工作;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身份认定、基金筹集等工作;
(四)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基金筹集等工作;
(五)县教育局及各学校(幼儿园)负责对在校生(在园生)参保宣传工作,动员所属学校在校生(在园生)及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六)县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身份认定、基金筹集等工作;
(七)县残联负责残疾人身份认定、基金筹集等工作;
(八)县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户籍资料提供等工作;
(九)县审计局负责定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各乡镇、管理区会同本辖区派出所确认城乡居民身份,按照县社保中心要求采集城乡居民参保信息,组织好辖区内居民参保缴费、报销等具体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