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在京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切实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业务范围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6号)(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将开展全市2011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不含石油天然气矿产勘查单位,下同),包括单位住所在我市境内的已取得各类别等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是否已取得,是否在有效期内。《条例》明确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二)资质能力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申报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相比较,勘查技术人员是否有增减情况,增减的原因;勘查仪器设备有无变化情况,变化的原因。被抽查单位要准备相关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与职工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保险缴纳凭证、勘查仪器设备的购置发票等以备检查。
(三)有无不按照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按照《规定》具有甲级资质的地勘单位可以从事本类别所有的地质勘查活动;具有乙级矿产(固体矿产、气体矿产、液体矿产,下同)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详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但在《办法》出台以前已经签订了勘查合同的项目除外(下同);具有丙级矿产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只能从事本类别普查阶段以下的矿产勘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