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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宁畲族自治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加大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力度,全面落实中央康复扶贫贷款,提高贷款落实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条件得到贷款扶持。

  (3)加强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完善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政策,建立风险补助金制度。落实省级、市级、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享受同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政策。推动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直接安置残疾人就业,发挥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作用。

  (五)社会保障。

  1.任务目标。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

  2.主要措施。

  (1)深入实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的家庭中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补助金,并享受其他社会救助政策。

  (2)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政府要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对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职工,对其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帮助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增加工伤保险职业康复项目。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落实低保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参保补贴优惠政策,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提高残疾人参保率。

  (3)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将残疾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救助基金,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交通、通讯、教育、文化等方面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别困难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对因灾害、疾病等原因造成贫困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定期给予生活补助;对常年卧床不起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定期给予护理补贴。

  (4)深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逐步将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居家安养。落实“阳光家园”计划,推动“小康·阳光庇护中心”建设,实施共享小康场所工程,整合撤并后学校、办公楼、卫生院等政府闲置的公有资源,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工(农)疗站或庇护所,为精神、智力残疾人和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职业康复、辅助性就业和文化体育、心理疏导、娱乐等服务。用二年时间,通过整合撤并后学校或卫生院、敬老院等政府闲置的公有房产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创办1所集中托养机构,解决集中托养无场所问题。

  (5)加大城乡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救助力度。将农村残疾人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行动,采取政府配套、社会援助、残联补助,自建、购置、修缮等方式,2011-2012年完成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150户,2013-2015年做到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在此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优先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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