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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吐鲁番市社区区划调整更名和新增社区的批复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对吐鲁番市社区区划调整更名和新增社区的批复
(吐地行〔2009〕54号)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关于吐鲁番市社区区划调整更名和新增社区的请示》(吐政发[2009]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关于颁发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民行发[1996]1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吐鲁番市社区标准名称的命名与更名,应按照吐鲁番市民政局承办,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批准,送地区行署及地区民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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