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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行署驻乌办事处所属吐鲁番火洲大厦等国有资产处置意见请示的批复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地区行署驻乌办事处所属吐鲁番火洲大厦等国有资产处置意见请示的批复
(吐地行〔2009〕109号)


地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地区行署驻乌办事处所属吐鲁番火洲大厦等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的请示》(吐地财办〔2009〕33号)收悉。经地区行署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地区行署驻乌办事处所属吐鲁番火洲大厦及7套住宅资产整体出售。
  二、同意授权地区行署驻乌办事处作为国有资产拍卖的委托方,全权负责所属吐鲁番火洲大厦及7套住宅资产的拍卖事宜。
  三、地区行署驻乌办事处作为拍卖的委托方,必须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活动。地区财政局要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并办理相关资产处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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