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在2012年底前,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贫困村内14514户以及非贫困村32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其中2011年完成贫困村内改造建设9784户,占贫困村改造建设任务的67.41%;2012年完成贫困村内改造建设4730户,占贫困村改造建设任务的32.59%,完成非贫困村改造建设32户。
第二阶段:自2013年至2015年,用3年时间完成非贫困村其余10723户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群众自愿、政府引导。坚持以群众意愿为基础,尊重农民建房的需求,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以农民自筹建房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政策协调和工作指导。
(二)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坚持从实际出发,规划先行,统筹考虑,节约集约用地,制订科学性、可行性、前瞻性相结合的总体规划,建设具有当地特色的宜居新农村。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以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为扶持重点,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按照不同类型农户需求,建设面积适当的安居房。
(四)分期分批、逐村推进。坚持以典型示范引路,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改造危房较集中的村庄,突显宜居新农村的整体效应。
四、工作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领导问责制,确保工作责任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做到目标、责任、资金到位,并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全市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由市扶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民政、金融、残联、妇联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帮建促建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实施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的农户,由省财政给予每户1万元补助资金。市财政自2011年至2015年按照每户300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扶持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各县(市、区)财政按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安排配套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全部落实到户,市、县(市、区)级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在确保完成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有关村庄公共设施和村容村貌整治建设。对残疾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户可适当倾斜。同时,还可采用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帮扶单位助一点等办法,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