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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芷政发〔2009〕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医疗保险科学发展观,妥善解决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怀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事项的通知》(怀劳社发〔2009〕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率为8%,个人缴费仍维持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不变。

  二、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制度。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周年,女25周年。2003年1月1日以前参保,且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办理退休的人员,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3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退休人员,连续参保缴费不足10年的,由单位以退休当年的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3%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切实解决退休人员待遇。

  三、调整大病互助费支付范围。凡因年迈行动不便,因病(如高血压、低血糖、骨质疏松、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和确实不可预料原因导致的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大病互助费支付范围;因工伤、生育、自残、自杀、他伤、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互助费支付范围。

  四、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调整为:县级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地市级医院在职、退休人员报销比例为75%;省级以上医院在职、退休人员比例为70%。

  五、提高大病医疗互助费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将大病互助费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至3万元;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至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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