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从事非法采矿、冶炼活动的通告
(芷政函〔2009〕34号)
我县境内非法开采钒矿、煤矿及冶炼金属钒的活动久禁不止,十分猖獗。为切实保护我县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不受侵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和生命健康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打击取缔非法采矿、冶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从事开采矿产、冶炼等活动,必须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法定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和经营。
二、禁止一切非法采矿、冶炼活动。凡在我县境内已经从事非法采矿、冶炼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其非法活动,并负责恢复生态环境原貌。
三、依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对用于从事非法采矿、冶炼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一律依法予以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非法开采钒矿、煤矿等矿产资源及冶炼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阻碍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采矿、冶炼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