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强化建设项目的环保跟踪管理
各地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制度,实现“一企一档”,并逐步建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网上办理,对建设项目实施从环评审批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跟踪管理。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管理,严格项目建设进展半年报制度,对逾期未向环保部门上报项目进展的建设单位进行通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的监管,通过建设单位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相关部门信息反馈以及群众信访等多种渠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检查频次不低于一季度一次,检查情况应及时反馈项目审批部门,并作为核准试生产和环保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落实环评及批复各项要求,并经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合格项目,方可核准其试生产;确因设备调试需时较长,在三个月内不能满足环保验收要求的项目,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核准其延长试生产期限,一是原试生产期内无投诉;二是原试生产期内无超标排放;三是生产工艺、环保设施等无变更;四是试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未经试生产核准或延长试生产期限核准,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投入试生产或延长试生产期限;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四、严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关
“三同时”验收时应将环评和批复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应将“三同时”验收与区域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与日常监察、突击检查相结合,重点检查工况的稳定性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各级环保部门对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应组织专家对照原始档案和现场情况,从生产工艺技术可行性及全过程控制等方面分析原因,专题研究,分类处理。
(一)项目建设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
对于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动的,一律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对于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一是部分改变,改变后减轻环境影响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详细说明材料,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同意,改变部分需环评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二是部分改变,改变后对环境影响基本无变化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修编环评,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同意;三是重大改变,且改变后环境影响明显增大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单位,依据核准、备案部门同意变更的意见,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