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环办〔2009〕316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在项目审批阶段,环评批复中应明确开展环境监理的要求;在项目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机构应检查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编制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现状进行必要监测;在项目施工阶段,环境监理机构应进行全过程监理,检查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应建成或配套的工程、设备、装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安装,对施工期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环境监理机构应定期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和专题报告,向审批建设项目的环保部门每月报送监理报告,并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做法提出整改意见;在项目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机构汇总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将其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之一。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从事本级审批项目环境监理的机构进行能力认定,并加强对环境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落实奖惩制度,切实发挥环境监理的作用。对于按时提交环境监理报告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直接核准其试生产,验收程序也作相应简化;对于未认真履行职责的环境监理机构,取消其从事环境监理的资格。目前,经省环保厅认定,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工程咨询中心、省环境科学学会具有从事省环保厅审批项目的环境监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