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县卫生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向县民政局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负责抓好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和结算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按照县民政局和卫生局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资助参保参合优抚对象个人的医疗卡(证),建立“一站式”结算平台,并结合实际制定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住院和免收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等优待优惠措施,加强对优抚对象就医、用药的指导和管理,确保优抚对象的就医、用药符合国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或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2日起实施,《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制度的实施意见》(芷政办发〔2007〕6号)文件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