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垫付的优抚对象日常门诊补助、住院医疗补助,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帐户或优抚对象个人门诊补助帐户。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直接发放的住院医疗补助和特别医疗补助的资金,由县民政局提出资金计划,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发放至优抚对象。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具体实施。县人民政府成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民政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范围;负责为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有工作单位但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或所在单位破产倒闭或改制后下岗的优抚对象组织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编制资金计划;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核拨、支付业务的办理,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明细台帐,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信息资料档案;负责组织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负责与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定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指导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的建设,制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手册》,兑现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办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基金汇集、核拨等业务,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本级预算和工作经费的安排,负责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的拨付和加强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县民政局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并协助做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和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