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低保证、五保证、经县教育局核实并加盖印章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贫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派出工作人员,会同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评议并公示,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发给《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因遇到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暂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困难救助时,可由县民政部门直接接受申请,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审批。
(四)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完成审批手续后直接组织发放。
第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来源
建立临时救助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预算、上级补助、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
县财政从2010年起安排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并根据临时救助需要及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确定临时救助资金预算额度,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同时,可以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的前提下,从本级安排的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
第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财政部门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门核算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余情况。县民政部门在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支出专户,严格与单位正常经费分开。
(二)县民政部门按月将临时救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列支。
(三)临时救助原则上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实物救助。
(四)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临时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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