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09〕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20号)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救危”为主;
(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五)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凡具有本县户口,且长期居住在本县辖区内,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