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质量、安全监督报建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乡镇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书》,填好表后并附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提出申请,经过审核并缴纳相应的安全监督费用。
质量安全监督报建所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②经有资质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签字盖章的施工图;③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工匠资格证书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④施工合同。
(五)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县建筑管理站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填好表后并附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县建筑管理站或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经办人员初审,初审合格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后报县建管站领导审批签字,颁发施工许可证。
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资料:①计划批文(乡镇私人建房除外);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发证机关公章;③施工合同,单位建房应招标工程还须提供中标通知书;④施工组织总设计;⑤计划生育合同书(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⑥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有效证明;⑦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匠资格证书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六)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后由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并经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核认定符合质量标准即可投入使用。
四、完善城乡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湘政办〔2009〕12号文件精神,对城乡居民私人建房和用于商贸经营的临时建筑应做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负责原则。乡镇600平方米以上(含600平方米)、四层以上(含四层)的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统一监管,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协助其管理;乡镇600平方米以下(不含600平方米)、三层以下(含三层)的项目质量安全报建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办理报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审定,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监督,乡镇安全监督管理站进行政府监管,竣工验收后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审核认定质量标准,报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县建设局相关部门和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和不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