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门前三包”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应按各自职能履行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卫生保洁工作,责任单位要设置收集垃圾的设施(垃圾桶、垃圾屋、垃圾围子、垃圾中转站),做到单位垃圾不外扫、不乱堆、不乱扔,污水不乱泼、不乱倒,餐饮业油烟排放不超过环保规定标准;同时,劝阻他人不要在责任区内乱倒垃圾、乱扔废物。
(二)包市政设施:负责看管责任区内的市政设施(如果皮箱、人行道板、行道树、公共绿地、护栏、管线井盖、公交站台、路灯等);同时,劝阻他人不要在责任区内损坏市政设施。
(三)包市容秩序:要严格做到归店经营(以门坎或卷闸门为准),不得占道加工、经营、堆物,不乱牵乱挂,不乱贴乱画,不乱搭乱建,无违章停放车辆,摩托车、自行车有序停放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清除“牛皮癣”;同时,劝阻他人不要在门前摆摊设点、违章停车。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对制造脏、乱行为劝阻不住和发现市政设施遭到破坏时,应及时向“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报告,“门前三包”管理单位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或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
(一)沿街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宽度为从各自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沿石,(无人行道路沿石的业主门前3米),长度为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范围:自市场口左右各15米至人行道路沿石。
(三)机关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范围:机关单位、小区周边围墙至人行道路沿石(或者小区围墙外3米以内)。
(四)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范围: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围栏至人行道路沿石。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小区要自建垃圾收集设施,安排专人清扫保洁、维持秩序,并将垃圾及时收集到垃圾收集设施内,做到垃圾不外倒、不乱堆、不乱运,维护好责任区的秩序。
第九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区域的划分,按照“门前三包”内容、标准、范围,年初与县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并接受县创建办、城管执法局等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出租经营门店的产权单位,要负责督促门店租赁经营户履行“门前三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