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办发〔2009〕15号)
芷江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营造“干净、整洁、文明、生态、有序”的宜居环境,根据《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怀化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县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区范围。
第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指城区应当承担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市容秩序等方面管理义务的所有单位和门店经营户。沿街两侧“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租赁经营户,市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市场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其物业服务公司为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含拆迁现场)“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为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
第四条 “门前三包”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为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卫生局、爱卫办和芷江镇人民政府。县城管执法局、工商局、交警大队、卫生局、爱卫办和芷江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区主次干道的“门前三包”的落实,芷江镇人民政府负责背街小巷(由县创建全国文明县城领导小组确定)和社区的“门前三包”的落实,县创建办负责全城“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