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广场、民族文化广场、龙津桥和万和楼管理规定》的通知
(芷政发〔200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广场、民族文化广场、龙津桥和万和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广场、民族文化广场、龙津桥和万和楼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和平广场(含步行街)、民族文化广场、龙津桥、万和楼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休闲、旅游等功能,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芷江侗族自治县和平广场和民族文化广场(以下简称广场)、龙津桥、万和楼的主管部门,由该局下属单位行使上述公共场所的具体管理职权。县建设、公安、交通、工商、环保、文化、卫生、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主管单位搞好有关工作。
二、凡进入广场、龙津桥、万和楼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服从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在广场、龙津桥、万和楼内开展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必须先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再按照有关程序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四、严禁在广场、龙津桥、万和楼进行赌博、打架斗殴、封建迷信、低俗表演等。违者,由相关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