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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09〕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和公共利益,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芷江侗族自治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5〕1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结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者转让、抵押、出卖、出租临时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公共客运和燃气等属于城市公共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乱停乱放车辆、当路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以及有照但不按执照规定场地经营而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的商贩的、对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未进入政府指定地点销售的、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为的、以及对破损或者残缺等影响市容的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五条 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县公安机关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治安案件。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积极支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和岗位轮换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工作,应当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接受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县人民政府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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