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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不得超过晚上12时,除国家规定的春节法定节假期间外,禁止在城市主干道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城市街道丢撒冥纸。
  第二十八条 工厂、医院和学校等单位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任意排放、倾倒。

第四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交通行驶秩序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由城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交通设施的配套建设,根据交通状况设置停车场。
  城区道路范围内,县城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规划停车泊位,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车辆须在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
  鼓励沿街有停车条件的单位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三十条 城市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停靠、上下乘客,不得沿街慢行候客、停车揽客。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三十二条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保持管渠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损坏排水设施。不得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不得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等杂物;
  确因建设需要,临时占压、开挖排水管道者,应事先报经城管部门批准,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占压、开挖。
  第三十三条 城区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排水设施必须相互配套。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道路及两旁破路施工,敷设或者维修管线,架设电杆、维修道路和沟渠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经城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在维护道路完好和维持正常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遇紧急抢险情况,可先施工,后报批。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十五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的义务,对有损照明设施行为的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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