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城市的道路、供水、排污、照明、环卫、交通、人防、电力、邮电通讯、广播电视、消防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对有损功能和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城管部门督促主管部门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八条 城市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设施,应当经常维护和修整,保持美观整洁。
第九条 车辆进入城区,必须做到车况良好、外型整洁,严禁带泥和将废弃物抛撒在街道上。
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须带有粪兜和清扫工具。
第十条 严禁在街道两侧搭建棚架或遮阳(雨)棚等,不准随意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材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先经城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主干道的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必须进入地下通行。
第十二条 规范广告宣传,未经城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和其它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悬挂及在大街小巷、公园、广场和店外等设置宣传物品。
未经城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南北大街、凯旋路、步行街、前进路、东西街等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商品划行归市,取缔占道(含人行道)经营和流动性摊担,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学校门前摆摊设担;商业营业执照必须按城管部门划行归市的场地办理,禁止在主街道门店从事机动车维修、废品收购、水泥、石灰、建材、弹棉花、洗车等污染城市和有碍市容的行业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扩音器具进行叫卖。
第十四条 严禁在城市内放养鸡、鸭、鹅、羊、兔、猪、狗等家禽家畜。
第十五条 绿化设计必须与工程建设设计同步进行,并报送城管部门审批。
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后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不按规划设计的不得动工。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严禁损坏园林绿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