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09〕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位,给市民营造舒适、安静、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芷江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城市管理的主管部门,原城市管理职能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县建设、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环保、文化、卫生、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教育、广电、文化等部门应加大城市管理宣传力度,增强市民城市意识、环境卫生意识和交通安全秩序意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城管部门管理。
第五条 对城市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规划管理,禁止一切违规建筑。所有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市内公用设施和经批准设置的张贴栏、广告栏、宣传栏、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横幅等,应当内容健康并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应定期进行装修粉刷、油饰和清洗。对有损市容的建筑,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