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协调芷江古城的保护工作。
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芷江古城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芷江古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建设、文化、公安、旅游、国土资源、民族宗教、环保、林业、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调做好芷江古城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八条 芷江古城各项建设和土地利用,必须符合《湖南芷江古城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九条 在芷江古城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各项基本建设工程时,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当事先报请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县文物行政部门在建设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未经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工程,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条 在芷江古城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及有关部门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取得相关证件。
设计单位必须按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提出的要求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主动上交文物,不得隐匿不报或拒不上交,要及时向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充分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不能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能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影响环境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芷江古城的建设项目其性质、布局、高度、风格、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服从《湖南芷江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严禁设置破坏或影响古城特色风貌的不良广告、标牌、招贴;严禁擅自占用或破坏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古建筑物、道路街巷、园林绿地、河湖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