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芷江古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芷政发〔2010〕24号)
芷江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芷江古城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芷江古城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芷江古城保护,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打造旅游胜地,促进芷江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湖南芷江古城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芷江古城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芷江古城保护范围为经依法批准的《湖南芷江古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受降旧址以及其他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四条 芷江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
核心保护区范围为伞巷、云路街、岩路街、黄甲街、秀水北路等历史城区。
风貌协调区范围为东街、南街、西街、北街、东紫巷、秀水南路、明山路、龙津路、索子街等包围的范围。
区域控制区范围为芷江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规划区。
第五条 芷江古城保护主要内容是:
(一)城市整体空间环境,包括古城格局、整体风貌、古城空间环境等。
(二)历史街巷和地下文物埋藏区。
(三)有艺术价值和史学价值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寺庙、石雕、木雕、近现代重要史迹和纪念性建筑等。
(四)古城历史演变,建制沿革以及特有的传统工艺、传统艺术、民风民俗等文化遗产。
第六条 芷江古城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兼顾建设,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在有利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前提下,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