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芷江侗族自治县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一)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
  1、依法应经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
  4、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二)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三)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清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2、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3、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4、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5、存在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的。
  (四)整治过程中,发现单位或场所具有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2、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