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项目运行与监测管理。示范市、县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确保项目可持续运行,切实形成节能能力。鼓励示范市、县依托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采取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确保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建立示范项目运行监测系统,并接入省和国家监测系统,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督促项目业主单位落实节能运行管理制度、机构及人员等,协调解决项目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市、县要结合当地示范建设任务和财政资金配套情况,制定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管理措施、拨付程序和拨付标准,指导资金使用。
(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示范城市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及省市两级配套能力建设,其中用于工程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总补助的90%,配套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超过总补助的10%。配套能力建设包括标准制定、示范项目能效检测、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等,示范县的中央财政补助全部用于工程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支出。
(三)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地应积极制订促进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配套经济激励政策。要管好用好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带动能源服务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考核机制,对示范项目是否具备拨款条件予以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是否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示范面积和内容是否与《项目实施方案》相一致,新建建筑是否达到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项目设计是否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相关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能效标准等。对考核通过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购买、安装相关设备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面的必需支出。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账核算,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按财政拨款有关规定执行,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财政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示范市、县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狠抓实施进度,尽快建成一批高质量、示范效应明显、应用效果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尽早形成节能能力,确保示范目标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