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示范市、县应制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计量监测和能效测评等相关工作要求,指导示范项目建设与管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标准、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进行设计,并与测评机构沟通,做好检测点的预留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政策文件和实施方案对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提交专项审查报告。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安装可再生能源监测系统,预留检测点。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实施监理,对进场材料、设备等进行查验,保证产品性能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四)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与服务,确保工程质量。示范市、县要加强示范项目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监管,不定期组织示范工程现场检查(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关键设备产品性能、节能材料产品质量、检测点预留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技术问题。
(五)做好项目进度报送。各示范市、县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5日前上报本地区示范工作进度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工程建设进展情况以及相关政策制度建设、项目落实等)、项目变更情况、补助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同时报送示范项目备案表。省里将不定期通报各示范市、县实施进度,对进度缓慢的市、县给予通报批评。
(六)做好项目能效测评。示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已竣工的示范项目进行能效测评。测评机构按有关测评要求开展测评,并提交测评报告。
(七)做好项目验收评估。示范市、县要及时对测评通过的项目组织示范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备案。省里将按10%面积比例抽查示范验收情况。
1、示范项目申请验收评估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示范项目全部建设内容;(2)已进行系统试运行,并按照监测指标要求具备对其系统检测条件;(3)工程建设报批手续、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专项审查报告完整齐全;(4)完成能效测评。
2、示范项目验收应提供申请报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文件、竣工验收报告、能效测评报告、费用决算清单和试运行调试记录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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