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建科[2011]43号)
福州、厦门、泉州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永安市、武平、华安、连城县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以下简称示范市、县)的实施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示范任务
(一)落实组织机构。各示范市、县政府要落实组织机构,成立由政府牵头,市、县分管领导为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卫生、能源、国土、气象等部门参加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各示范市、县政府要建立定期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研究部署示范工作,协调解决示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确保示范按进度实施。
(二)制定相关政策。各示范市、县要组织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资源评估报告、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指导示范建设。
(三)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根据规定,示范任务必须在示范批准后两年内完成,即第一年要完成示范任务面积(指折合面积)的50%以上,第二年要全部完成。各示范市、县要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预期工作目标。对未按进度要求完成预期目标的,将相应扣减或不予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酌情取消示范资格。各示范市、县年度任务详见附件。
二、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
(一)编制资源评估报告,科学推广可再生能源。示范启动期,示范市、县应委托专业机构,对本地区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可应用量、应用条件等进行论证和评估,编制资源评估报告,指导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与推广。对地源热泵等浅层地能应用技术,要科学把握其适用性和可行性,避免不合理利用。
(二)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尽早组织实施。各地在实施初期,应抓紧组织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确认工作,尽早组织项目实施。示范项目与原申报时相比发生变化的,在报送实施进度时一并报送。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建设情况和建筑物用能需求,出台强制推广措施,确保推广示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