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各城市要认真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建设和环保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善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口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将上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垃圾收集处理情况,于次年1月30日前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并在年度环境状况公报中予以公布。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财政为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各城市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要尽可能改善环卫作业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