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一票否决。凡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被“一票否决”的,当年综合绩效考核不能评为先进等次。
综合绩效考核总分=绩效指标考核得分+党的建设情况考核得分+公众评议考核得分+内部评估考核得分+加减分。
五、综合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县绩效办根据市下达的有关考核指标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各乡镇(管委会)和县直有关单位考核指标体系,经审定后实施。
(二)日常考核。被考核单位根据绩效计划,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步骤,并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考核标准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县绩效办进行督促检查。
(三)跟踪考核。县绩效办组织和委托有关部门采取实地考察、专项检查和抽样调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进度、质量和效益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调查,掌握工作情况。重点是对市、县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四)年终考核。被考核单位提交绩效报告,由绩效考核机构组织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先进等次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从合格单位中产生。先进等次的评议严格按单位申报(或组织推荐)、初审核实、民主评议、考察公示、县委常委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先进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做出重大贡献的;
2、无“一票否决”事项;
3、社会公众评议得分在3分以上;
4、班子成员未受党纪、政纪以上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单位:
1、综合得分在72以下的;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票否决”的;
3、因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等,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同意认定为不合格的。
(五)申诉与复议。被考核单位如对绩效考核结果不清楚或持有异议的,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综合绩效办提出申诉,县综合绩效办在接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予以答复。
(六)公布结果。县综合绩效办将绩效考核结果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后,组织召开全县绩效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