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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委员会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综合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公众评议。公众评议具体对象及所占比重为:

  社会公众(70%):指乡镇(管委会)所辖的居民(村民)。

  “两代表一委员”(10%):主要指在乡镇(管委会)、县直机关工作生活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10%):主要指各乡镇(管委会)、县直属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专家学者、企业家(10%):主要指在所辖地工作生活和投资兴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

  评分内容分为社会治安、人居环境、经济发展、干部作风、民生建设等若干子项目,由被调查对象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评价,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计算公式为:

  评议得分=(“满意”个数×1+“较满意”个数×0.8+“基本满意”个数×0.6+“不满意”个数×0.4)÷有效评估个数×10

  公众评议得分=(社会公众评议得分×70%+“两代表一委员”评议得分×10%+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评议得分×10%+专家学者、企业家评议得分×10%)×2

  (三)内部评估。内部评估对象为县级领导(50%)、县直有关部门及综合绩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50%)。评估内容分为社会治安、人居环境、经济发展、干部作风、民生建设等若干子项目,由被调查对象按“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进行评价,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计算公式为:

  评议得分=(“满意”个数×1+“较满意”个数×0.8+“基本满意”个数×0.6+“不满意”个数×0.4)÷有效评估个数×10

  内部评估得分=县级领导评估得分×50%+县直有关部门及综合绩效办公室主要负责人评估得分×50%

  (四)加减分与“一票否决”。

  1、加分。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工作业绩十分突出的,实行加分制度。具体加分办法参照省对市州的有关加分办法执行,年度累计加分不超过20分。

  2、减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0分;受到市委、市政府或省厅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受到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领导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以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每人次扣10-20分;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每人次扣10-20分。扣分事项由县综合绩效办提出意见,报县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年度累计扣分不超过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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