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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工商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且车辆入户登记合法有效。车辆一般不少于10辆。
  (三)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年审有效,年龄不超过60周岁,计分周期无12分以上的满分记录,且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记录,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四)具有基本的安全检测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现有农村客运经营者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开通新的农村客运线路或者延伸原线路的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或者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行驶,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行驶线路。
  第十八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管、公安交警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并建立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农村客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善后处理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理赔等工作。

第五章 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乡(镇)、部门和农村客运企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交警中队具体负责片(区)农村客运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办公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村客运的,应当在车门上标明车辆所属公司及公司编号。参加乡(镇)农村短途客运的微型客车,应在车门上标明所属乡(镇)的名称。属于周末学生班车和赶集班车的,应在车门上同时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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