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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通行农村客运班车的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通、安监、运管、公安交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进行现场勘验。交通运管部门根据勘验意见核定客运班线。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级公路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规划、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当简化对农村客运站建设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重点乡(镇)或片区中心站的农村客运站建设。

第三章 发展农村客运

  第九条 基本达到《怀化市农村公路勘验暂行技术要求》规定的,可以开通客运班车。
  第十条 乡村公路开通客运班车的,由县交通、运管及安监部门确定并行文明确适运的客车。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管理。从事农村客运的公司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条件的私人客车,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采取带车入股等方式,纳入公司化管理,严禁挂靠营运。
  已开通的客运线路,可以根据情况开行隔日班车、周末学生班车或者赶集班车。
  第十二条 纳入农村客运管理范围的客运车辆,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四个车轮新微型客车(不含轿车)的,按“汽车下乡”政策给予购车补贴;
  (二)交通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因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增加支出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湘财建〔2006〕16号),统筹落实燃油补贴;
  (三)减免各种办证(照、牌)费。
  第十三条 已经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农村客运车辆,不得擅自涨价或提高票价,具体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对参加农村道路客运的车辆除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外,应同时参加承运人责任险,且保险额不得低于每座18万元。

第四章 农村客运公司的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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