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靖政办发〔2010〕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相关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怀化市发展农村客运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车辆及其交通安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交通、公安交警、农机、安监、财政、税务、物价、教育等部门和客运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客运公路和站场建设
第四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实施。2009年8月以后开工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勘验的基本安全保障设施必须同步实施。
第五条 县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及时增设和修复有关交通安全设施。
第六条 农村新修建公路竣工后,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公路所在行政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开通农村客运班车,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正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