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应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同时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政府负责督促事故企业组织对水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2.1县民政局根据灾区救济需要,负责组织开展赈灾募捐活动。
5.2.2 各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参保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3 分析评估
5.3.1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予以总结,并作出科学评价,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
5.3.2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突发水污染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当地政府、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6.2 物资设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县政府按预案要求储备有关重要物资。
6.3 资金保障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财政应急保障规定给予安排和拨付。
6.4 技术保障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为应急响应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开展水污染应急预防知识和自救技能宣传。
6.5.2 定期开展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人员培训,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提高水污染事件应急能力。提高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组织指挥、部门协调、现场控制、紧急救援的应对能力。
6.5.3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要求,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水污染应急实战联合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6.6 监督检查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对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