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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6 应急处置
  4.6.1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当地应急救援、处置力量。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对中毒或受伤人员进行抢救,设立现场警戒区,疏散现场人员。
  4.6.2 在开展人员救助的同时,对现场泄露、排放的危险品、污染物立即进行消除、转移等安全控制,防止进一步扩散。
  4.6.3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分别由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在指挥部的指挥下组织实施。
  4.7 安全防护
  4.7.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水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4.7.2.1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4.7.2.2 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4.7.2.3 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 事件通报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认为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毗邻辖区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地区,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4.9 信息发布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发布。
  4.10 应急终止
  4.10.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应急终止:
  4.10.1.1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级别条件已经消除。
  4.10.1.2 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4.10.1.3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且无继发的可能。
  4.10.1.4 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10.1.5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10.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批准。
  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0.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水污染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召集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事件进行总结,在应急终止后上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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