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
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4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严重影响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的;
因水污染事件导致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严重影响生产、生活供水的;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污染水体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
县政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环保局、水利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援。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4.2.1.1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4.2.1.2县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市环境应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
4.2.2 Ⅲ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在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Ⅱ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市环境应急机构,在上级应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4 Ⅰ级响应
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市环境应急机构,在上级应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水污染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水污染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 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