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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2.4 处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召集相关专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上报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发布预警信息。
  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区域,立即处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态扩大。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况;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妥善安置。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防范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及市环保局的联系。
  3.3.2 建立全县重点涉水企业污染源数据库,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应急救援队伍管理系统,确保应急处置行动的准确、高效。
  3.3.3 县突发水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专家库各成员的密切联系。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同级人民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级)等四级。
  4.1.1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员中毒(重伤)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4.1.2 较大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乡镇、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影响安全供水的;
  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4.1.3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件:
  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因水污染事件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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