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靖政办函〔2010〕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机关各单位: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分工
2.3 县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与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环境监测
4.6 应急处置
4.7 安全防护
4.8 事件通报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分析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物资设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 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8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靖政发〔2005〕14号)、《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靖政办函〔2005〕4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