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育龄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二)向流动人口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三)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综合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流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
流动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咨询服务;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凭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号码、受术者签字及手术记录单,每季度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报县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第十二条 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