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稳制、放活”的原则。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放活经营权,实现土地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持续快速增加农民收入。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意愿,严格法定操作程序,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
(三)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促进土地向企业、大户、各类经济组织相对集中,以实现农业规模化开发、集约化经营、产业化发展。
(四)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流转出的土地必须保证其农业用途不变。
四、奖励办法
(一)为推进现代烟叶产业发展,对烟叶产业土地流转的奖励实行单列。县财政每年从烟叶税返还中按每亩12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其中100元用于奖励土地流转行为,20元用于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连续奖励3年。
(二)为促进林业的发展,对林地流转造林的奖励实行单列。对当年造林面积相对集中、质量好、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且单块面积达300亩以上,经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按照县林业部门制定的考核实施细则进行评选,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即设一等奖一名,奖30000元;设二等奖三名,各奖20000元;设三等奖十名,各奖10000元。
(三)为推进农业产业的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对适用产业范围内的土地流转且经营农业项目规模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经营大户、种植专业户或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并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管理规范,程序到位,手续齐全,流转经营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奖励。其中流转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连续奖励3年。
1、流转经营面积200-499亩的奖励5000元;
2、流转经营面积500-699亩的奖励10000元;
3、流转经营面积700-999亩的奖励20000元;
4、流转经营面积1000亩以上的奖励50000元。
(四)对流转耕地500亩以上的专业经营大户,建立挂牌指导制度,分别由县、乡两级明确一名农业技术人员加强指导服务。
(五)对流转土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的经营业主,优先安排申报国家对农业农村的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等扶持项目。
(六)县财政对实力强、资信度好的规模流转经营业主给予一定比例的信贷贴息。
(七)对通过土地流转新建的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导向,经主管部门认定、批准的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规模经营土地连片在100亩以上、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可按不高于流转面积1%的比例配套临时性生产、生活用地(包含发展农产品加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