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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意见


  三、强化政府责任

  各地要把发展生猪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惠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扶持环保设施建设。各市州政府所在地、重要旅游城市、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要在郊区县、乡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生猪养殖规模和猪肉自给率。各地在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合理规划养殖区建设,保证养殖用地需要,并加大对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的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配合)

  (二)充分发挥猪肉储备调控作用,提高市场调控能力。各地要切实落实主销区和兰州市等大中城市、重要旅游城市、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猪肉储备规模不低于当地居民10天消费量,其他城市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的规定。根据生猪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合理把握猪肉储备吞吐的时间、节奏和力度,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调控。(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落实防疫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加大基层动物防疫机构投入,为基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购置必要的检测设备,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确保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切实加强生猪疫情监测和防控,建立季度生猪疫情发生、仔猪病死数量和月度生猪流入流出等信息统计报送制度,加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疫情,严防疫情扩散和病死猪流入市场。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省农牧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四)制定落实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促进生猪生产和价格稳定的工作方案,对促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公共防疫体系和粪污处理能力建设、完善能繁母猪补贴和保险制度、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推进生猪品种改良、保障必要的生猪养殖用地、充实政府猪肉储备、开展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应急保供稳价机制和工作经费保障办法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9月底前报省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对各地政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提出本部门贯彻意见,及时上报省政府。对抓落实工作完成好的地方,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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