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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2.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一时难以治理的,由县市区政府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序实施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合理确定搬迁安置点选址,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由省级政府负责组织治理;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新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确定实施工程治理的,承担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要科学设计,精心组织施工,保证项目质量。要切实抓好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加快5·12汶川地震甘肃灾区、舟曲8·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和东乡县城特大滑坡地质灾害治理等重点项目进度,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4.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市州、县市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安监、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尾矿库隐患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逐步建成反应灵敏、处置有效的地质灾害快速反应机制。细化重大灾害隐患点应急方案,做到应急工作责任、人员、措施“三到位”。各市州、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对威胁村庄、医院、学校、集市等人员密集区的重大隐患点,在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避险应急演练,一旦出现临灾前兆,确保能迅速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大力支持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

  2.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排查、汛期值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速报等制度,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县市区政府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州政府和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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