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重大隐患点勘查。对威胁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勘查,查明地质灾害形成条件、结构、规模、成因和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完善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积极开发市、县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到2015年,建成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雨情、水情、灾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
2.提高群测群防水平。以县为单元,全面推进“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五到位”(乡镇国土所评估到位、巡查到位、预案到位、宣传到位、人员到位)建设,切实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将新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纳入群测群防体系,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的全覆盖。加强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补助,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到2015年,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任务,建成县、乡、村三级群测群防网络。
3.建实建强专业监测网点。加快兰州黄土高原、陇南山地地质灾害防治国家级示范区和天水、临夏省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示范区建设。逐步扩大专业监测点覆盖面,到2020年,将全省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全部纳入专业监测,建成覆盖全省重点区域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网络。
4.定期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动态巡查制度,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对排查检查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会商,提出防灾避让或治理建议,消除灾害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三)健全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依靠群众和各有关方面的力量,运用危险性评估、搬迁避让、工程治理等综合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1.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城镇、村和基础设施项目选址、布局,避开危险区域。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相关活动。全面落实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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